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研究院,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济与管理学部:
《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山东理工大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山东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 5 个规章制度业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2017 年 9 月 30 日
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体现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结合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觉悟。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学生服务的意识,为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做出贡献。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照“科学规划、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逐步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先进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章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专业设置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并开出实验,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开出的实验课必须有完善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
第六条 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不断更新完善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要注意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和创新性实验,创造条件对学生全面开放。
第八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发挥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学术和技术交流工作。
第十条 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有计划地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加强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管理维护保养,确保人员安全及实验室安全运行。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全校的实验室工作,各学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本学院的实验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承担任务的不同,可设置不同层次的实验室。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委员由有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和学术、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的购置、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人员培训、实验室安全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实验管理中心是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的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贯彻实施办法。
(二)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实验室设置和布局,审查实验室仪器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全校教学科研实验用房的规划布局、统筹使用、定额管理、统一调配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职责、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实验室安全制度等,并检查督促实施。组织和进行实验室评估工作, 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四)负责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对全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进行规划、培养培训、安全教育;协助人力资源处做好实验人员的编制核定、岗位评聘、岗位职责制定、年度及聘期任务目标制定等工作。
(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计 划;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技术物资的论证;指导和管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技术物资的发放、使用、维修、报废和处理工作, 评估投资效益,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要求,统筹考虑、全面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足够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和安全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不低于 3 人的专(兼)职实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来源、投资效益等综合因素,制定近期和长远建设规划,有步骤地实施。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应按照立项、论证、建设、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实验管理中心统一归口,全面规划。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学院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计划,填写
《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设置申请书》,经实验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安排实施,筹建期满,组织验收, 确认达到建设规划目标时,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二十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实验室,由各学院提交报告,实验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不仅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条件,而且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重视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培养计划,以适应科学技术和工作条件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实验室的开放,推进实验室对外服务工作的开展。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横向联合,支持同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合作或引进外资共建专业实验室和开放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规范,建立与完善实验教学文件和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实验教学质量、技术队伍、经费投资效益等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经费纳入学校年度总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和学科发展方向集中投入,保证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 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及工作安排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达到改善条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的目的。
第二十八条 拥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并具有特色的先进技术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申请计量认证, 进一步推动开放共享。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固,不得污染环境,室内要求整洁卫生。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法规和制度。要定期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预防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在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粉尘、毒性等影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所享受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
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五章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员、工人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分工明确、职责明晰,做到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组织管理能力和奉献精神,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较丰富的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由相应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各专业的发展方向,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报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物品的年度购置及维修计划。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三)做好本实验室实验教学和科研管理工作。根据下达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等任务,负责组织落实学期教学实验、科研实验计划和对外服务工作,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负责本实验室人员考勤考核工作,组织实验人员对实验室物资设备进行定期清查、维修、鉴定、保养等,并进行检查督促。
(五)负责做好本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实验室的安全保卫、防尘、清洁卫生等。
第三十五条 校级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实验管理中心提出人选,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聘任;院级实验室(中心)主任, 由所在学院聘任,报实验管理中心和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参照在校学生数、教师数、不同类型实验的教学情况、仪器设备分布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后核算。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按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进行聘任,依照学校要求定期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做好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评聘、职级晋升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工作, 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者按学校的规定进行处分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04〕86 号)同时废止。
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校领导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 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小
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 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验管理中心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在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化学、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评估,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等。
第九条 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职责为: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学院、直属单位要确定本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
负责人,其职责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由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封门整改;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秘书,学院实验室主任与安全秘书协助分管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室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
为:负责本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开展实验室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各实验室安全员协助室负责人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 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保持整洁卫生,组织安全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
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 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实验指导教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和所、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 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健
全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
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 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 次/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 次/季)。
第十七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的建设和管理,严禁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 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 置。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 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 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严禁在实验室内为电动车等大功率电器充电。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安全设施管理
依据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收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各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 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禁止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 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 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严禁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
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校、学院、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二)各学院、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学院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 并报实验管理中心。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管理中心将予以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 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上报事故报告。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突发事件,全力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维持正常教学科研与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理工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及应急原则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促进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对因实验室而引发的灾害性事故的发生,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变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补救和善后工作,确保实验室在发生事故后,能科学有效地实施处置,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
应急原则是:先救治,后处理;先救人,后救物;先制止, 后教育;先处理,后报告。
二、应急组织体系
(一)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实验管理中心、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院、安全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相关学院等。指挥小组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小组。各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发生事故学院的院长负责指挥、协调,具体成员由学院确定。
(二)各学院实验室(中心)、科研实验室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实验室(中心)主任、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担任应急救援小组组长,负责制定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实验室(中心)主任、现场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在事故初起阶段,协同相关人员处置突发事件。无法处置的,立即通知学院负责人,由学院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学院无法单独处置的突发安全事故,已造成人员伤亡,或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安全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处置。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
1.实验室工作人员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首先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加强实验室标准化建设,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设备配置、个人防护、应急设备器具、实验室安全行为、安全操作规程等做出明确规定。
3.建立实验室病原微生物专库,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储存室。对传染性病原微生物样本,加热设备,压力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剧毒、高毒、强酸、致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
4.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在实践中经常演练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二)预警
1.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为各种危险品建立档案和使用记录,发现遗失、不当存放,立即处置。
2.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立即报告、处置。
3.严格执行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对存在不安全行为的人员,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用品用具,及时发出书面预警通知,提醒相关人员提高警惕。
(三)安全状态监测
1.实验室日常工作中,与实验有关的所有人员均有义务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举报。
2.实验过程中,注意监控实验室内的状况,包括仪器主机、附件,特别是气体贮存容器及其主要连接件(管路、阀门等)是否正常;水、电、气状态是否正常;实验室内有无异常气味、响声;(非正常)火苗、火花;空气中有无不明烟雾,地面上有无不明液体、固体等。
3.仪器设备检查由实验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包括对仪器设备电气性能的评估;对装载易燃气体钢瓶或其他容器的安全检测; 对化学试剂存放使用的安全性检查;对实验室水、电、气运行状况的检查等。
(四)信息报告
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自救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汇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如经初步处理仍无法控制, 要立即通知学院负责人,上报学校安全管理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等,请求协调处理。事故基本控制后,及时对突发事故进行侦测、调查,综合评估,控制危害蔓延。
四、部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明火操作安全应急措施
1.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使用一切加热工具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离开实验室时应检查是否关上自来水和切断电源。
2.转移,分装或使用易燃性液体,溶解其他物质时,附近不能有明火。若需点火,应先进行排风,使可燃性蒸汽排出。
3.用剩的钾、钠、黄磷等易燃物和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等氧化剂及易燃易挥发的有机物不可随便丢弃,防止发生火灾。
4.实验室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灭火毯、沙箱、消防栓等消防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性并熟悉其操作规范,清楚安全通道所在位置。
5.一旦发生火灾,一定要迅速而冷静地首先切断火源和电 源,并尽快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局部起火,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沙箱等灭火;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已无法控制, 应立即报警,通知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同时,根据火势立即向学校安全管理处及消防部门报警。有人员受伤时,立即
向医疗部门报告。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后,立即组织清点人数, 对未到人员尽快确认所在的位置。
6.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二)带电操作安全应急处置措施
1.操作时不能用湿手接触电器,不能使用已被水弄湿的电器,应等干燥后再用。
2.若出现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分析漏电的程度,如果较为严重,在切断电源后,马上通知学校能源管理中心进行处置,并指挥学生离开现场。
3.遇到人员触电,应及时实施救护,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 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请医生治疗,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强碱腐蚀。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 2%醋酸溶液或饱和硼酸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水冲洗。若溅入眼内,用硼酸溶液冲洗。
2.强酸腐蚀。先用干净毛巾擦净伤处,用大量水冲洗,然后用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稀氨水、肥皂水)冲洗,再用水冲洗,最后涂上甘油。若溅入眼内,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碳酸氢钠溶液冲洗,严重者送医院治疗。
3.液溴腐蚀。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甘油或酒精洗涤伤处。
4.氢氟酸腐蚀。先用大量冷水冲洗,再以碳酸氢钠溶液冲洗, 然后用甘油氧化镁涂在纱布上包扎。
5.苯酚腐蚀。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 4 体积 10%的酒精与 1 体积三氯化铁混合液冲洗。
(四)剧毒药品中毒应急处置措施
如发生气体中毒,应马上打开窗户通风,并疏散学生离开实验室到安全的地方,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并根据严重程度联系医院救治。
如发生入口中毒,应根据毒物种类采取适当处理方法,常用的解毒方法有:给中毒者服催吐剂,如肥皂水;灌水或服鸡蛋白、牛奶和食物油等,以缓和刺激,随后用干净手指伸入喉部,引起呕吐。注意磷中毒者不能喝牛奶,可用 5—10 毫升 1%硫酸铜溶液加入一杯温开水内服,引起呕吐,然后送医院治疗。
(五)仪器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金属外壳的仪器设备要有充分的接地保护,如仪器设备漏电导致人员触电,首先切断电源,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拉触电者,也不能用金属或潮湿的物品挑电线。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通知医院治疗。
2.仪器使用中的容器破碎及污染物质溢出,立刻戴上防护手套,按照仪器的标准作业程序关机,清理污染物及破碎玻璃,再对仪器进行消毒清洗,同时告知其他人员注意。
五、无论在何时何地,当发生危害实验室安全的事故时,均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迅速、准确地报警并及时采取自救、互
救措施。正确有效地疏散无关人员,避免造成更大人员伤害。发生严重事故,立即报告学校有关部门或报警。
六、本预案由各学院组织落实,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实施,各单位要制订本实验室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凡在事故救援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突发安全事故得到彻底控制,经突发事故处理指挥小组确定,终止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突发事故处理工作小组人员必须做好事故过程、损失及其他相关情况的整理、统计、记录工作。事故现场调查完毕,即可对现场进行善后处理并恢复其正常状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好以后的防范工作。
八、本预案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理工大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危险物品的范围是: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压力容器、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物品。
第二条 危险物品应严格按需要提出购置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第三条 危险物品由各使用单位提交使用计划,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方可购买;放射性物品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购置。
第四条 危险物品提运
(一)提运危险物品,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斜。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运输危险物品时,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严禁烟火,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
(二)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如氢气、氧气等不能同车装运,易燃物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应有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危险物品由实验管理中心和使用单位分级管理,设专人负责。
第六条 危险物品的入库及使用单位的接收,应严格按手续进行检查验收,并认真做好库存危险物品和在用危险品的管理工作。
(一)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安全第一,认真做好库房安全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工具;仓库内外严禁烟火,杜绝一切不安全的因素,做到防火、防盗、防爆炸。
(二)库存危险物品要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分库存放, 严禁将性质相互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同室存放。
(三)对在空气中自燃、遇火燃烧、碰撞易引起爆炸的、燃点低的、有毒的危险物品,按其特殊存放要求妥善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
(四)严禁将易燃或者自燃气体的气瓶、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与氧气钢瓶放在一处。各种压缩气瓶要定期进行打压等技术检验,以确保安全。
(五)放射性物品要放在铅罐内,剧毒物品要放在保险柜中, 有专人负责多层次妥善保管,钥匙由安全管理处、实验管理中心、危险物品仓库保管人共同保管。
(六)对库存危险物品,要经常地、定期地进行检查,防止因挥发、变质、分解所造成的自燃、爆炸事故,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第七条 领用危险物品时,各实验室应按实际耗量领用,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有权限量发放;领用剧毒物品时,应严格审批制度,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剧毒物品名称,实验项目名称,
实验使用量;经实验室主任、学院领导签字,由危险物品仓库保管人和领用人共同在场,按实际用量发放。
第八条 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
(一)因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工作需要从事放射性工作的院(系)必须提出申报,经学校批准,按国家规定到省、市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同意并领取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二)凡因工作需要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同意,学校批准后购买。
(三)因工作特殊需要而必须超过许可证所规定的操作者, 必须事先报告,由安全管理处、实验管理中心报有关部门。工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做好详细记录。
(四)放射性同位素的提运,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严禁随身携带,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应及时存入放射源库并进行登记,不得随意乱放。
(五)实验管理中心建立全校放射性同位素账,专人负责管理。各学院按要求统一建帐后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存放在专用的放射源库内,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仓库必须具有防火、防盗、防泄露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从事放射性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有关法规教育,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能从事放射工作,严禁无证上岗。
(八)射线装置必须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合格,领取射线装置防护合格证后方能投入使用,禁止无证使用。射线装置必须制定技术操作规程和出现故障的补救措施等规定。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源的使用应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由专门人员负责借、领、用工作,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源用完后,应立即送回库房存放。
第九条 使用危险品单位的负责人,要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废料、废溶液、废渣、放射性废源、废物等应回收并转交有资质机构处置,严禁随意抛洒。
第十一条 危险品分类
(一)爆炸品:硝化甘油、苦味酸(三硝基苯酚)等。
(二)氧化剂:高锰酸钾、高氯酸等。
(三)压缩及液化气体:氢气、乙炔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三乙基铝等。
(五)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金属钠等。
(六)易燃液体:醇类、醚等。
(七)易燃固体:红磷、硫磺等。
(八)毒害品:氰化物、砷化物等。
(九)腐蚀性物品:各种强酸、强碱等。
(十)放射性物品:铀、钴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
〔2004〕87 号)同时废止。
山东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实验室、资产、安全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负责上报本单位使用的年度计划;
(三)实验管理中心负责汇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计划,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四)实验管理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
(五)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 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第六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定期检查记录台账和保管情况。使用者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四章 购买管理
第七条 相关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每年初向实验管理中心提交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实验管理中心汇总购买计划,报资产管理处、安全管理处备案,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等手续。
第八条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许可、购买等手续,须由学校指定专门人员,凭许可证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
第九条 专门人员按要求购买后,负责监督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至各使用部门,做好相关记录,各部门按规范要求存放保管。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实验室备案。
第十一条 一旦出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管理人员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学校有关部门或报警。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经本单位审核同意, 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条例进行接收和转让。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0〕7 号)同时废止。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的通知.pdf